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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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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
二、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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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
四、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五、系统统计
5.1 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
5.7 系统接地
5.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
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
6.2 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
八、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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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系统供电
9.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高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
十、布线
10.1 一般规定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特级保护对象 |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